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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可以突破专属管辖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749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比较多的,例如法院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指定管辖权,而有些案件是适用专属管辖的,由专门的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那么指定管辖可以突破专属管辖吗?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指定管辖可不可以突破专属管辖

一、基本案情

1、本诉

2013年,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汶川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汶川公司其位于汶川县的住宅项目发包给**公司建设,工期从开工之日起120天(即从2013年6月27日开始施工到2013年10月27日止)完工,但是**公司拖延到2014年11月没有竣工,还引发大量民工闹事。

2014年12月,汶川公司向被告**公司所在地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汶川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简称汶川公司案)。

2、反诉

**公司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汶川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退还保证金等共计1500多万元。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1、**公司的反诉超过了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级别管辖;2、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公司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阿坝州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

**公司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汶川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和退还保证金等共计1500多万元。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简称**公司案)。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公司项目经理找到南充明银贤向四川省高院某副院长反映,要求将**公司案移送武侯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很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向**电话通知武侯区法院停止对“汶川公司案”的宣判,等待阿坝州中院将“**公司案”移送到你院后合并审理。于是武侯区法院停止了对汶川公司一案进行的宣判,阿坝州中院也做好了移送**公司案的准备工作。

但四川省高院立案一庭却一直未下达指定管辖裁定书,阿坝州中院既无法移送,也不能开庭。而武侯区法院又久拖不判,导致汶川公司、**公司的员工聚众向四川省委、省政法委、省纪委反映四川省高院立案一庭违法办理,要求立案查处立案一庭副庭长向**违法违纪办案情况。最后在四川省有关高层领导督促下,四川省高院作出了指定管辖裁定书。

2015年9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定:

一、指定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争议两案合并审理。

二、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武侯区人民法院。

三、四川省高级法院(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定书存在两大严重错误

1、该裁定违反了不动产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适用的情况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已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233条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因无权管辖,不得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应由阿坝州中院专属管辖,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裁定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明显违反了专属管辖,裁定是错误的。

2、该裁定违反了级别管辖

反诉是本诉被告就同一法律关系向本诉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达到排斥、抵消、吞并本诉的作用。但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就应当受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约束。

由此可见,武侯法院没有受理**公司的反诉是正确的,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定书不仅违反了级别管辖,也违反了专属管辖,属适用法律有错误。但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的裁定却反而说反诉不受级别管辖的约束,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反诉是错误的,开黄腔,这样的瘟猪子法官凭什么在四川省高级法院上班呢!该杀!

四、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违纪办案

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未下裁定,向**没有通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武侯区法院打电话,让武侯区法院停止审理汶川一案,属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五个严禁”中“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的情形。

五、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裁定,漏洞百出

裁定主文之后,应写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而该裁定却没写;同时该裁定还有多处错误,非常不严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指定管辖可不可以突破专属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知道,指定管辖是不能突破专管管辖的,专管管辖的级别要优于指定管辖。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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