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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死了还要定罪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2-04 阅读: 295次

一、犯罪人死了还要定罪吗?

犯罪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由犯罪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犯罪人死了家属是否有义务赔偿?

犯罪人死了家属是否有义务赔偿,要看是否继承罪犯遗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受害者或者受害者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亲属在继承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如果罪犯没有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没有赔偿责任。

三、犯罪人死亡后罚金刑是否继续执行?

犯罪人消亡包括犯罪自然人死亡和犯罪法人(单位)的消亡。犯罪人死亡后不能对罚金刑继续执行。因为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具有一身专属性的特性,当受刑人死亡的时候,刑罚即归于消灭。理由如下:

1、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理性根据。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首先,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报应所对应的是已然之罪的恶性,犯罪人死亡后,对其再施加刑罚,并不能使其产生惩罚性和痛苦感。其次从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过剥夺其金钱来预防其再次犯罪。

2、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不符合刑罚消灭理论。虽然对罚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死亡的仍然从客观物质上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但从刑罚理性规定而言,其行刑权已归于消灭。在行刑权消灭的事由上,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论根据。

犯罪人员死亡一般是不在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还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可以由犯罪人员的配偶或者其遗产的继承人来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犯罪人员没有配偶或者遗产,或者继承人放弃了继承的权利,继承人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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