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一、民法典中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补充债权申报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1、债权申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很显然,在公告期后才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最后的了结,才能够进行最后的审计。
2、申报期限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
其法定期限为:
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企业破产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
而债权补充申报的,应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