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单位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
对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学界认识不一样的,主要存在以下的情形:一种情形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但不要求对方实际接受贿赂。即行为人只要是为了使特定对象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给该特定对象,就成立行贿既遂,而不论对方是否实际接受所送财物。
二、单位行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单位行贿就是属于单位给他人钱财,而利用不合法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对于此行为只要没有达到最后的目的性,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未遂的,未遂的处罚要比既遂的处罚轻一些,情节较轻的可能还会免除刑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