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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10 阅读: 567次

一、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受案单位是检察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具体是哪一个主体来进行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话,是应当根据情况而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

本 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 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 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挪用资金它指的就是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对于自己的手中的权利来进行一个利用违法的获得单位内部的一个资金。此时是属于我们刑事犯罪当中的种类,他的侦查主体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来进行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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