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书怎么写?
一、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书怎么写?
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书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单位行贿罪无罪辩护书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单位行贿案被告人林**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林**的辩护人。接到指派后,辩护人前去审判机关详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现结合今天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林**涉案金额不足20万元,依法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在涉及林**的五起案件中,对其中的两起不持异议,即2010年3月份在濮阳行贿刘**8万元的指控以及2011年4月份在郑州行贿李**10万元的指控。如起诉书所指控,林**均是在丁勇的指使下,为单位利益而行贿。
二、对下列三起指控持有异议。
1、针对2011年7月行贿刘**15万元及卡地亚表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林**主观上没有行贿的犯意,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及实施行为。
丁*通知林**一同去为领导送行,两被告人事前没有行贿的意思联络,即无预谋、无共同犯意;林**也没有参与行贿物品的准备,其在电梯里才被丁*告知一个袋子是15个子弹(15万元)、一个袋子是卡地亚手表,即林**无犯罪预备;同时,林**没有进入房间向刘**行贿。所以,对于该起案件,林**仅是见证人而已。对此,二卷18、39、64页被告人丁*的供述与二卷94页林**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2、针对2011年9月份在濮阳行贿刘*10万元的指控
辩护人提交了林**2011年9月份的航班记录,该记录客观地勾勒出林**的行动轨迹,完整且连贯,其显示出林**于案发时间段内根本没去过濮阳、郑州、甚至河南省。完全可以证明林**不具有作案时间,且没有在案发地点出现过。该证据与林**的当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即林**没有参与该起案件。
3、针对2011年下半年在厦门行贿李**20万元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没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据此认定林**参与该起案件。
李**受邀到厦门旅游的具体时间没核实清楚(2卷117页汤*说是2011年夏天、2卷21页丁*说是2011年秋天、2卷102页林**说是2011年下半年、2卷172页李**说是2011年上半年、起诉状指控的是2011年下半年,相互不能印证),而该时间点对查明林**是否参与该案非常重要!
林**当庭供述李**来厦门旅游时,其在外地出差,没有参与该起案件。辩护人所收集的林**的航班记录证明其经常出差(2011年下半年共乘坐飞机53次,平均每月9次、每周2次),大多数时间都不在厦门、不在案发地点。所以,为查明案情、为排除合理怀疑,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李**受邀前往厦门旅游的准确时间(庭审中,被告人丁*供述李**往返郑州与厦门的交通工具是飞机,故完全可以凭李**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乘坐飞机的精确时间),与林**的航班记录相比对,以核实林**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出现在案发地点,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否则,应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林**参与该起案件。
三、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向林**送达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林**就向办案人员表达了对部分指控的异议;今天庭审中,林**再次对部分案件的指控进行了辩解,该项辩解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其辩解与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因此,不应认定林**庭审态度不佳。
综上,公诉方对林**的五起指控,第一起、第四起涉案金额共计18万,尚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中有关单位行贿案20万元的立案标准;其他三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判决林**无罪。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吉**律师
综上所述,单位行贿罪虽然应该将单位的主要成员作为被告进行审判,但是单位毕竟是个人组成且个人都有权利找律师为自己辩护,如果确实认为自己跟这个犯罪没有关系就可以让律师根据实情提出无罪的辩护,而辩护就需要很高的技巧和正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