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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管辖可以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78次

我们有时会看到这样的情况,纠纷中的双方虽然因为纠纷对簿公堂,但是一方认为进行判决的法院并不具有对于该事件的管辖权,就需要申请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管辖可以吗?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好多人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面文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管辖可以吗

在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再审

理由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再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认为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管辖错误时,可申请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理由二

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特性决定其不适用再审程序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对其进行再审是不合适的。

理由三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不效率。管辖权异议生效时,案件转入对争议实体问题的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正在进行的审理却不因之而停顿,若再审结果恰恰否定了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结果,已经进行一段或进行完毕的实体审理则毫无异议,完全浪费了司法资源。再审程序是为“兼顾诉讼法上的和平的维持和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两种要求”而设立,非因重大错误不应牺牲“诉讼法上的和平”,更何况纠正管辖错误与实现实体正义间并无必然联系。

综上可知,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管辖的相关的内容。为了避免诉讼的混乱和延时等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事件的当事人是不能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也就是说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是不可以的。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你。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若悠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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