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请再审格式
如果对法院的审判、判决等不服的当事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的话,是可以向法院对案件申请再审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再审的话是要提交申请书的,那么,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所谓新的证据,应当理解为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包括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证据;
(2)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或当事人虽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线索,但法院没有收集该证据或没有收集到该证据;
(3)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
对于前两种情况,经法庭审查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提起再审。而第三种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或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证据,不得在以后提出,即便提出来了法院也不会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证据规则的合法化,这使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这一再审事由就不够准确。因为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该作为再审的事由,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最高法院已经发布证据规则,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因为没有证据效力,而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不对何谓“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就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这一规定对再审事由“新的证据”作了非常清楚的解释。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的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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