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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71次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不乏会遇到像宣布失踪或者宣布死亡的情况。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特别诉讼程序。特别程序具体适用哪些案件?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下面,由若悠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别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上诉)

2.不适用再审程序。

3.独任审理

例外:(1)选民资格案件;(2)重大、疑难的案件。《民诉》第178条

4.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选区所在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被认定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范围

(一)选民资格案件

1.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程序;

2.起诉人不一定是选民本人;

3.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

4.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6.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被宣告失踪人和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后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管辖: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2.条件: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

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2)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诉》第194、195条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法》第7条

(2)人民调解的结案方式:《人民调解法》第28条

①通常制作调解协议书。

②允许口头协议,但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双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调解法》第33条

1.启动:双方当事人申请(有无争议均可)

2.管辖: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时间: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第196、197条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3.处理:

(1)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

(2)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裁定驳回申请

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特别程序的启动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特别性,即使范围特定,但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诉讼活动。如果你想更详细的了解关于特别程序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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