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意见书
工伤鉴定意见书是特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写,当你去鉴定工伤的时候,他就会出具工伤鉴定意见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你可以参照下文的内容,他会很根据你的实际内容来出具的,接下来,你可以和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什么是关于工伤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国超的委托,指派田茂松律师、郭莹姣律师作为张国超与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张国超的代理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贵局在认定张芙荣工伤死亡时予以考虑。
一、受伤害职工张芙荣与被申请人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针对劳动合同关系而言的。它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首先,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其次,已经形成了行政及人事从属关系。劳动者据用人单位指示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第三,默认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成,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结合本案事实,2010年10月,申请人的儿子张芙荣被招聘到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下属的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工作,录用后,被申请人与张芙荣等工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填任何表册,也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每天上班实行三班倒,每班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天上班都打考勤,日工资60元,每月工资1800元,每月都是永发选矿厂的老板直接发现金给工人的,只是在其笔记本上记录,工人签收。2011年4月16日后,永发选矿厂的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化,工作时间由每天8小时增加到12小时,工资也涨到每月2700元,其他的制度没有变化。
张芙荣与永发选矿厂存在劳动行为,受永发选矿厂劳动纪律及制度管理,永发选矿厂定时定额向张芙荣发放工资,为其排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构成要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张芙荣在上班时间为永发选矿厂运输设备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1年4月29日,张芙荣轮值上夜班,在牛街与其他同事参与了搬运球磨机的工作,这一点有同事张朝钦、张应华、祁金卫、杨明义等人证实。张芙荣被安排跟随司机熊加顺(已在此次事故中与张芙荣同时死亡)去牛街运输永发选矿厂购买的球磨机一台,在4月30日凌晨押车回厂的路上翻车不幸死亡。
第二、运输球磨机是用人单位永发选矿厂安排的,这一点张朝钦、张应华、祁金卫、杨明义的证人证言都可以证明,与同去的另一张车的驾驶员张玉宽的证言相互印证,张玉宽证实是永发选矿厂的老板向开文安排其去
张芙荣为永发选矿厂的工人,在工作时间内根据厂里的安排跟车去运输工厂的机械,因工作事由而不幸身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张芙荣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永发选矿厂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人张芙荣发生工伤的,应由永发选矿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及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首先,永发选矿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属于巍山县牛街矿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次,用人单位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即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综上,申请人张国超的儿子张芙荣与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也未依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张芙荣在上班时间参与了单位运输球磨机的全程工作,在回厂途中意外翻车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由用人单位牛街矿业有限公司永发选矿厂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此致
巍山回族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局
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茂松律师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