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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82次

我们享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遵守法律的义务。那么在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又有哪些举证责任问题呢?若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抗辩权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标准是确切证据。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可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一)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二)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三)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四)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另外要强调的是,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过程中涉及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不安抗辩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该举证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而行使抗辩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方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标准是“确切证据”。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什么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四)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可以使抗辩权人得到有效的保护,它可以有效地做到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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