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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84次

在刑事案件中,相关的鉴定意见非常重要,它有可能会直接涉及案件的定罪量刑,但是有些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什么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我们知道,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二、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有哪些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的介绍,鉴定意见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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