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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法定界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57次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对房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取决于房产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的行政程序中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应达到的标准,也就是房产登记审查标准。

行政、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法定范围

律师解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对房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取决于房产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的行政程序中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应达到的标准,也就是房产登记审查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法律对于房产登记行为只规定了形式合法的标准,在司法审查中,法院不能用高于既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标准衡量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否则将导致不公,登记机关只要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其登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合法。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房产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假设登记机关登记状况与实际所有权状况不符,房产登记机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也是合法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对物权变动所依赖的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实质审查,裁决权在于法院。法律不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对交易的实质合法性予以审查,故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以交易实质上不合法为由撤销该行为显然不妥。当事人在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时,其只能提出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没有尽到法定职责,但当事人如果证明登记权利人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由于这一事实对于确定登记行为是否违法没有意义,不属法院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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