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被批捕怎么办
一、刑事拘留被批捕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申报请求批准逮捕的事项进行深入审查之后,决定撤销批准逮捕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其理由;若存在必要的补充侦查需求,应依法通知同案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实施。换言之,在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倘若决定批准逮捕,那么作为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务必即时履行执行逮捕的法定职责,并需将执行结果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而若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尚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则会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刑事拘留被批捕后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拘留经地方法院批准而转捕之后的司法流程一般包括如下五个主要环节:
1.行政逮捕裁定:检察官在详细审阅公安部门递交的申请逮捕的案卷资料并确信其具备足够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可能判处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具备实施逮捕的必要性的情况下,就会下达逮捕令。
2.告知家属权益:在正式逮捕嫌疑人后的24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必需立即通知嫌疑人本人生存的家属。
3.案件的侦查追踪:一旦执行了逮捕,公安机构会继续对该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搜集更多的证据以支持指控。
4.检方提起公诉:在案件的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5.法院的审判裁决: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他们将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九十条款,当公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之后,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必须详细阐述其理由;倘若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积极配合。反之,如果公诉机关决定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遵照执行,同时向公诉机关报告执行情况。若公诉机关认为仍需补充调查取证,则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开展相应的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