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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7-08 阅读: 62次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国有资产流失一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大概如下:

首先,对于那些身为国家机构职务人员,因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乃至整个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了极其重大的损害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甚至可能遭到更为严重刑事处罚。

其次,若是造成的后果尤其恶劣,则将会面临为期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之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国有资产流失认定标准

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确认:

首先,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及拍卖的过程中,倘若发生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流失情况,这往往是由于私人交易以实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为掩护所引发,同时也伴随着拍卖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现象。

其次,通过“假破产真逃债”手段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往往表现为两大类行为:

第一类即在产权交易环节中,评估机构故意降低对国有资产价值的评估标准;

第二类则是公司宣布破产的原因其实并非经营不善或者负债过多,而是在面临债务庞大压力之时通过申请破产以低价出售甚至廉价抛售资产,且在此过程中,评估机构会运用各种暗藏猫腻的手法操纵定价。

再者,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虚假合资行为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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