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次移送还能在退回吗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次移送还能在退回吗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三次延期处理之后,不得再行将案件退回国家有关司法机构,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然没有得到确凿的证明,则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释放在押人员。针对被司法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相关司法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的侦查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后,检察机关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情况,其期限与次数应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是否是必要条件
要达到构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所需具备的四大基本要素,包括:
第一个要点是主体条件,犯罪主体需为一般的普通公民;第二项要求则是主观条件,其主观意识上必须为故意为之;而第三个关键点是客体条件,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为我们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社会的道德规范;而
最后一个因素是客观条件,它对应于事件本身,即通过言行或媒介向他人传播淫秽书籍、电影、音乐录像带、图片或者其他包含色情内容的物品之行径。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次移送还能在退回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