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写不写实刑怎么办
一、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写不写实刑怎么办
若检察院所提供之量刑建议有失妥当,辩护律师或被告人均有权向检察院指出并提出异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案件的量刑裁决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颁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拟定的量刑建议,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尊重采纳,但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需要拒绝受理,此种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在非自愿状态下进行的认罪及承诺;
(三)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人民检察院诉状中所指控的罪名与审理后确认为的罪名存在差异;
(五)凡此类可能会影响到公平审判结果的情况皆属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二、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判决有差距吗?
实际上,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总是与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决相吻合。
事实上,检察院的建议仅供法院作为考量之用,而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逐一审视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形、相关证据能否充分证实被告犯有罪行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因素。
在此基础上,法院仍然需要依据自身的判断力独立作出决定并正式发布判决书。
因此,即使检察院已经提供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法院亦不必完全遵循此项建议,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然而,若检察院所提出的建议既合法又符合常理,那么法院在权衡各方面因素后,极有可能采纳该建议.。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写不写实刑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