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适用该项制度;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严厉而又灵活的刑事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独立或合并适用某种轻罪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对于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之上,而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犯罪嫌疑人们和被告人们;以及那些因为患上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是正值孕期,甚至在哺乳自己还嗷嗷待哺的婴儿等状况下,取保候审也不会对其个人及社区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们和被告人们;还有就是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