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后几天有结果
一、移交检察院后几天有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通常会在收到公安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之后,于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正式提起诉讼;而对于已被批准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案件并正式受理之后的第二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移交检察院后一个月传唤不起诉什么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
即,经过检察院的全面审查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形,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
若犯罪事实较轻、情节轻微,且无需予以刑事处罚或可通过其他方式豁免处罚,那么检察院亦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当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之后,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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