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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传唤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5 阅读: 127次

一、检察院传唤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有哪些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作为支持。

对于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出示工作证件的方式,进行口头传唤,但是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必须详细记录这一过程。

同时,传唤的持续时间也有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如果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此外,还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检察院传唤嫌疑人时可以告知其家属吗

关于刑事案件审讯过程中对涉案人员家属进行通知的相关事项,现行法规要求如下:

1、如在公安机关传唤涉案人员的过程中,陪伴在现场的家属并不在场,那么应当时向其家属口头详细说明传唤缘由及预定处理场所,且必须在对应的询问笔录中予以清晰记载;

2、倘若传唤对象拒绝告知其亲属的联络方式或出现了其它无法正常通知的特殊情况,则可以考虑暂不对其家属作出通知,然而对此务必在询问笔录之中明确记录。

“传唤”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范畴术语,它意味着司法机构正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到达指定的案件审理地,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程序举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传唤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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