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开庭前被羁押怎么处理
一、取保候审开庭前被羁押怎么处理
在开庭审判之前,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者无需再进行监禁监禁。
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随时听候召唤,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情况下便不再会被羁押于监狱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收监一般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人员会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前三天内被警方收押。
而在这之前,法院会临时更改取保候审的强制执行方式,即将犯罪嫌疑人重新关押至看守所。
这样的做法往往表明法院有可能在未来做出判决,判处实际服刑的惩罚。
改变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正常展开,维护公正公平的法律秩序。
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构可以针对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逮捕但需要调整强制执行方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这是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保证书,以此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出席辩护,并且不再实行羁押或暂时解除对其的羁押;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亲戚朋友及辩护律师均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执行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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