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一、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所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其次,则是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但是经过慎重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等不良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能有多长
在侦查阶段,被羁押的人员享有双重保障权,既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取拘留措施,也可以被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拘留的有效时限为十四天,而此期间包括了两个小段的时长,即拘留人若需进一步逮捕,应于拘留的第三日后起三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审查请求。
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该请求的审批时间最长可以延伸至拘留的第七日。
另一方面,该地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请求的审查时限也设置为不超过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由谁决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