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是什么
该案已经被转交至检察机构进行进一步审理和审查,这意味着侦查工作已经完成,涉及到的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均已得到明确且充足的核实,现正递交给当地检察院予以审查与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完毕之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同时撰写起诉意见书并将其附带于全部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递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最终的审查与决策。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通知给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多久再到法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应尽最大努力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原则上,此类案件的审查时限为一个月。
然而,对于较为重大、复杂的案件,出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确保诉讼质量考虑,检察机关有权申请适当的延期,延长时长不超过15日;
而若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并同意接受速裁程序审判的,则审查决定的时间可不超过十天。
值得注意的是,若检察机关所接手的案件为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其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最终决定。
但涉及到重大、复杂案件的情况下,有权向上级机构申请延长15日。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都认罪并愿意接受速裁程序的审判,检察机关也可在此基础上缩短审查决定的时间,从收案当日起计算,最长为十日。
最后,本文要提醒大家的是,若经检察机关审核的案件需要变更管辖权的,审查起诉的期限将会从新接收案件的检察机关获得诉状之日开始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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