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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12 阅读: 78次

一、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行刑法典中并无特定罪名将“套取国家资金”纳入其中,然而关键在于对套取之后的行为予以判断,其中如若涉及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则会被判定为贪污罪,而若是以单位名义向他人进行分配,那么就可能涉及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指控。

对于套取国家资金应如何辨别是否构成贪污罪,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首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层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该种行为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法上的财物且这一行为具备刑事违法性;

第三,被告人需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依然为之的主观意图;

最后,行为人的做法主要呈现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特征。

而针对于套取国家资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况,评价该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

首先,所侵害的首要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以及这部分财产的相关所有权;其次,必须满足私分国有资产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要求;

再次,行为的实施方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规单位;最后,尽管此类犯罪一般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仅针对该类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施加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套取国家资金罪判几年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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