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二顺位抵押需要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吗
一、办理第二顺位抵押需要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同意吗
根据现行民法典所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二顺位系指在遗产继承次序上排在第二位置的继承人人选,其中涵盖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以后,依照上述顺位,首先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在此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并不参与分配;若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形之下,方得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办理第二张临牌流程
办理第二张临牌流程,与办理第一张临牌流程手续是一样的,具体如下:
第一、车主到车管所办证大厅表格发放窗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登记表》,凭资料到车管所办证大厅机动车业务窗审核办理。
第二、缴费后车主凭发票到原办理机动车业务窗领取临时号牌。
第三、办理临时牌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管所审核上述资料符合规定,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合格,予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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