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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得利立案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4 阅读: 93次

一、不正当得利立案标准

针对不正当得利的法律案件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下列几点要素:

首先,案情中须有一方行为人因某种原因而收取到某种形式的利益;

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则需因此失去相应的权益或者遭受实际的经济损失。

简而言之,即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基于特定行为产生的受益与损失状况,而且这种利害关系须具有直接的、明确的因果联系。

此外,要求产生受益的一方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质交易层面的合法性规定均未得到满足,亦或是曾经具备合法性的基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然丧失。

最后,对于此类纠纷,法院的立案条件并无明确的金额限制,理论上讲,只要满足上述列举的具体条件,无论所涉金额多少,皆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申请。

并且,此类事务其实在民事诉讼规则中并无专门的立案起点标准,换言之,只要案情显示出了不正当得利的确凿事实,那么法院就有依法应当受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中第九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假如受益人并不知情且也无法得知收取的利益实际上毫无法律依据,甚至当该项利益已不再存续之时,他们仍然无需承担偿付此笔利益的责任。

然而当受益人明知或者应当察觉自己获益的来源缺乏法律支持时,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归还所取得的利益,并且同时依照相关法规请求数额相对应的赔偿金。

以上便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不正当得利法律制度所做出的详细规定,如若对此类问题心生困扰或者希望获得更为深入细致的专业意见,请随时寻求相关领域的律师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一般判几年

我国并没有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这个罪名,所以以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的可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构成此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正当得利立案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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