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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时间是多久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87次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时间是多久

作为债权人,其可合法行使的代位权通常受到以下五个方面因素的限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具备牢固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基础,因为代位权被视为债权的一项从属权利,只有当债权本身的存在得以确定时,代位权才可能得以成立和行使;

第二,当债务人消极地不愿或不能够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已经到期且对债权人产生了实际伤害的债务而言,此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来弥补自身损失;

第三,是否需要行使代位权往往要看债权的保障程度,因此代位权之设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一旦发现这一必要性,即应及时行使该项权利;

第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需要等待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行使代位权,以确保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为了防止代位权的滥用行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前,应当确认自己自身具有相应的权利,并且债务人必须拥有可供代位行使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主要限定在财产性的权益范围内,同时还包括在司法程序中的各项法定权利,例如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要求强制执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都有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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