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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第一次录口供一般会问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96次

一、刑事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第一次录口供一般会问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必须进行首次讯问。

该做法旨在核实信息并获取证据性资料,包括:

1.讯问开始到结束的具体时间;

2.讯问人员的姓名;

3.讯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3.1)被拘留者或被逮捕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

3.2)家庭背景及主要联系人;

3.3)主要社会交往经验等。

第二次及后续的讯问笔录中,上述信息可省略。

同时,还需调查案件关键信息(如被拘留者是否属实);

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护意见。

若嫌犯承认罪过并交代罪行,则需详细记录所涉罪案及相关情况。

反之,如果否认罪责,应记录嫌疑人工于言词及反驳观点。

同时,还要记录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生理反应和心理变化的客观分析,以便辨别真假。

最后需记录被访谈者的看法和相关人员的签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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