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在特定场合内,针对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皆可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嫌疑分子或被告;
其次,假如确定嫌疑犯或被告人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该审查其是否存在采用取保候审而不会令社会存在风险隐患的因素;
再者,如果怀疑对象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丧失生活自主能力,亦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那么也是能够考虑进行此类处理的;
最后,若审理期已经期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亦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哪些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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