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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91条规定内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2 阅读: 101次

一、刑事诉讼法91条规定内容

倘若公安机关认定对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那么其必须在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内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案件涉及跨地区或重复犯罪等复杂因素,公安机关也可请求延长申请批准的期限,其中延长的时长可以从一天到四天不等。

对于那些具有情节恶劣且属于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到30天。

在人们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他们有责任作出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麽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立刻释放被羁押者,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状况。

若涉案人员还需要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同时满足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条件,那麼这部分人员应依法获得自由,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91条规定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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