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
一、取保候审是谁决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公安、检察与法院三大司法机构均可为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供取保候审服务。
在此流程中,主要有两类操作模式,即:
第一种由公安、检察或法院根据案件发展的实际需求,自主进行批准;
第二种基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实施取保候审。
因此,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检、法三方手中。
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接下来便是履行相关手续,包括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过各部门领导人的审查与签字,确认无误后交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
同时,还需向他们详细解释相关规定和义务,以及若违规将面临的各种严厉惩罚,并督促他们签署保证书或保证函。
此番目的在于确保所有人都能明确自身职责与权利,共同维护公正合法的司法环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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