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资产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一、侵占公司资产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侵占公司资产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侵占公司资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当得利属于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情况,前者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民法的范畴,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雇佣侵占财产的是否是职务侵占
雇佣对财产进行侵占的,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看侵占的行为符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占合伙财产是否属于职务犯罪
合伙人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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