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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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独立公正仲裁原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仲裁机构独立,这是仲裁独立公正进行的组织保障,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三,仲裁无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受涉案标的、级别、地域的限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仲裁中的体现。
(二)基本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是国际通用的惯例。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或裁或审制度
即当事人就其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适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