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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以后再工作劳务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19次

案情简介:

董女士从2000年起在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3月5日,董女士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至今仍需治疗。但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突然停发工资。董女士认为公司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董女士还说,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近8年,但该公司从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女士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1、确认自己与物业公司2000年2月至今的劳动关系;2、支付自己2007年7月至12月工资5400元、2000年至2007年12月加班费191016元、经济补偿金10575元,共计206991元。

仲裁审理:

某物业公司辩称:董女士是甘肃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退休人员,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故董女士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仲裁委在通过调查确认:董女士原为甘肃天水长城控制电气厂职工,于2003年9月30日自该厂退休。某物业公司于2002年7月成立,董女士自2002年7月后到该公司工作。

仲裁委认为:董女士在2003年9月30日退休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自退休之日起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董女士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审理。最终驳回了董女士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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