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二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代理的对象代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诉讼行为,其后果是导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是导致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适用对象产生原因职责诉讼地位介入的时间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广泛,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严格说来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始诉讼代理活动民事诉讼法
刑事辩护人只限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职责较为单一,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