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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466次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其作用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因而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团组织等纷纷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调解功能,各地也纷纷出台构建各种调解大格局。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民商事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在解决民商事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执业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针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发表几点个人意见。

一、当前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及不良后果有如下几点:

1、追求自身利益,迎合当事人不合理诉求,积极鼓动当事人诉讼,增加了法院工作压力和审理难度。其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片面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将原本可以通过调解和诉前调解渠道解决的案件拉入诉讼渠道,导致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法院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鼓动当事人诉讼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允诺了一些不合理诉求,进而激化了矛盾,导致调解成功率降低,加大了法院审判工作难度。根据对2009年民事审判案件的抽样调查,抽取的10件案件中,有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的占90%。对2009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调查显示,调结的10件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律师的占8O%,调结率只有3O%。经对2009年立案受理的案件抽样调查,抽样的10件案件中,6件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为3件,调解率为50%;4件没有诉讼代理人,其中调解结案的为3件,调解率为75%。

2、提留当事人款物,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往往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寄予极大的信任,而将自身权利全权委托。个别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对案件不负责任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得的合法权益却走上败诉的道路,激化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激化了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在胜诉后,部分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以全权代理的身份领取当事人的款物,再以物质相要挟,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将败诉责任推卸给法院,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当法院判决达不到其与当事人允诺的标准时,诉讼代理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推卸自身责任。将责任推到法官头上,促使那些法律知识匮乏、思想单纯的当事人不断上诉或信访,变相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使法院积极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努力收效甚微,严重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二、正确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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