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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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一起行政案件中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某些行政案件的原告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被告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者原告、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主体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所谓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所谓共同诉讼人
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个以上。其与诉讼客体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情况是不同的。
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是有区别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必须参加诉讼,而集团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悉数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因而可以选派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5条第二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l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相应地,共同诉讼人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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