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
保证人设立的本质是保证债权人能够实现债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债,偿还债务之后保证人可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债权人是否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不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不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债权人没及时申报还可不可以申报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不可以申报。但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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