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有没有效
一、对主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担保有没有效
1.不确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没有明确的保证意思。即保证人必须明确表达对某一债权债务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示;
(2)被担保主债权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即保证合同的标的应当是特定化的、数额可以确定的、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没有效的债权。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有没有什么
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1、保证合同没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确定的
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1、保证合同没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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