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哪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用公平责任的多见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案件。
适用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而不是赔偿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不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情形是哪些
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责任事故处罚的规定是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分为二个等级。当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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