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意就可不可以取消担保
一、债权人同意就可不可以取消担保
债权人同意是可不可以取消担保的,债权人是可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
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不可以力,可不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转让需要让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需要让债权人同意。债务是对债权人偿还财产的义务,它是否可不可以切实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不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抵押权是否可不可以做债权担保
抵押权不可不可以做债权担保,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它只有在债权转让的时候一并转让,它也不可不可以为其他债权作担保,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不得与债权分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可不可以损害抵押权的,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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