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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1-07 阅读: 101次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债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的,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才属于有效合同,才能对其行使撤销权;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比如: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转让,还包括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第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难以足额清偿债务,由此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比如债权人的债权为五万元,而债务人处分自身六万的财产,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撤销其中五万元;

第五,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表现如下:

(一)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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