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能否适用保证人
在商业经济活动当中,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我们总会遇到无法顺利履行合同或者失去履行义务能力的意外情况,而这个时候为了避免给双方都同时造成损失就可以由另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经济活动,那么在担保人进行担保行为过程当中有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吗?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安抗辩权能否适用保证人
不安抗辩权能适用保证人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样担保当中也会有债权的表现所以对于担保人而言,也是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当中由来已久,是属于我国民法当中的重要制度之一,而不管是担保或者还是其他债权债务行为只要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履行出现问题,导致利益受损那么就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