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一、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在法律规定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支付依据存在本质差异;
其次,在适用这两种补偿方式时,所需经历的具体操作步骤亦有明显区别;
再者,无论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其合法性的界定程度亦有所不同;除此之外,从采用范围来看,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之间的标准也堪称天壤之别;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这两者并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进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具体区别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这两个名词所代表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主要是指,当某一用人单位因达到特定的终止条件(企业合并、分立等)或是基于特定原因(如裁员)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经济上的补偿金;
而后者则是指,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时,由违约方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或者是在劳动者因为自身过失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为弥补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适用范围也是有所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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