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工伤怎么办
一、劳务合同工伤怎么办
在劳务关系中的伤害不能称之为工伤事故,应被定义为人身损害事件,受害者有权向加害方提出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要求。
2、关于工伤补偿与劳务损害赔偿的具体差异如下所述:
1、责任人范围存在明显区别。
工伤赔偿的责任人范围具有严格的限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了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营组织。
相对而言,劳务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则不仅包括自然人,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等多个范畴。
2、双方当事人关系性质也有所不同。
在参与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其存在的基础条件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任何非劳动关系的情形都无权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然而,针对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来说,它并不受劳动关系的任何限制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劳务合同工伤如何处理
1、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2、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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