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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工资与绩效考核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87次

一、绩效考核工资与绩效考核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从其设立的初衷来看,存在着显著差异。

其次,对他们的权重分配比有着别样之处。

再者,就构成要素来看,两者颇为不同。

最后,在决定胜负时所重点考虑的因素亦不尽相同。

相比之下,绩效工资更侧重于与个人的工作成果直接相连,故而直接受到个人绩效表现程度的起伏波动而影响;

然而,奖金制度旨在引导员工更加关注整个公司的总体收益情况,同时主要依据整个公司的总利润水平来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二、绩效考核被辞退可以要求补偿

绩效考核被辞退,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属于过失性辞退,没有赔偿;转正后绩效考核被辞退属于不能胜任工作被无过失性辞退,已经经过培训或者调岗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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