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9条规定内容
一、劳动法39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39条规定的内容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因为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果超过上述规定的八小时,属于加班,有加班等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支付劳动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超过工作时长工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劳动定额法律规定
劳动定额的法律规定是:
1、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计量形式,测算企业职工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并对生产或工作进程中劳动消耗量所规定的限额;
2、劳动定额最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时间定额,就是生产一定量的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标准;另一种是产量定额,就是在一定单位时间内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三、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法39条规定内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