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继续休病假,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单位职工,工伤医疗期结束后,继续休病假,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工伤职工,如因工伤致残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工伤职工,如没有因工伤致残,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如工伤职工没有因工致残,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结束了,仍继续休病假,一般可认定为属于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医疗期后单位是否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调岗
工伤医疗期后单位能否调岗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是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可不可以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工伤医疗期后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处理: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不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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