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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工伤该赔偿多少费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08 阅读: 113次

一、根据规定工伤该赔偿多少费用?

受了工伤的职员可能会获得几万元的赔偿金,具体的赔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的程序一般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当事人劳动能力、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

1、劳动关系的确认

如果当事人和单位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很简单了,可以凭借当事人在公司的五险一金缴纳证明、打卡考勤记录等都可以用到。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呢?只要双方存在劳动报酬关系也可以认定为符合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的申请

这个时候就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了,例如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等,根据自身情况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就行。首先需要单位主动出面提交,倘若单位不主动出面,个人也可以主动提交。

3、鉴定当事人劳动能力

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表。

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这里就是涉及到赔偿的事宜,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划分多个伤残等级,当然每个等级也就有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5、最后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能落实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程序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受理后限期得出结论等。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受理后在限度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员的伤情一旦被认定为是工伤,那么工伤职员通常可以获得赔偿金,当然不同的职员获得的赔偿数额通常会存在差异。若是对工伤该赔偿多少费用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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