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不是合法的
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不是合法的
孕妇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劳动者哺乳期结束。
如果单位在孕妇孕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是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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